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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告IDC垄断终审获胜 被判获赔2000万元

时间:2013-10-29    

南都讯记者陈竹沁任先博通讯员林劲标 历时近两年的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滥用市场地位垄断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引纠纷

IDC是美国无线厂商InterDigital(美国交互数字集团),参与了2G、3G等全球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拥有一系列相关专利。因此,华为要生产3G手机,就必须得用到IDC的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可以说是“卖方市场”,双方从2008年11月就已开始多轮谈判。2012年,IDC发出最后邀约,从2009年到2016年按照销售量确定支付许可费率为2%。与苹果、三星获得的专利许可相比,虽然许可方式不尽相同,但费率却是它们的数十倍,已接近一般工业产品3%的利润率。

今年1月31日,IDC宣布对华为等公司的3G、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一旦调查结果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意味着华为公司在美将被禁售相关产品。

华为反诉IDC滥用垄断地位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华为也将IDC告上中国法院。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由于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法院以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此案。

法院裁定IDC不公平高价销售

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取得支配地位,其规制的是滥用这种地位。针对本案,华为指控ID C构成垄断的最关键依据就是在许可费用上不公平的高定价以及要求“打包”许可。

最终,广东省高院支持了华为公司对不公平定价的“指控”。依据主要有:IDC对华为的4次报价均明显高于对其他公司的许可,甚至高达百倍;针对全球手机销量远不如苹果、三星等的华为公司索要高价明显缺乏正当性、合理性;为迫使华为免费许可其名下所有专利给IDC使用,反而提起337调查和诉讼,强迫给予免费交叉许可。法院确认,IDC实施了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构成垄断侵权行为。

对于华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法院不予认可。合议庭认为,对全球范围内必要专利进行打包许可,这对华为公司这类跨国公司而言符合效率原则,不构成垄断行为。

最终,广东高院以及深圳中院两审均判定IDC公司因实施了垄断行为,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据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于近期初裁认定华为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

焦点

中国反垄断法能否管辖到境外?

华为状告IDC垄断,更关键的目的是确定垄断的地域范围涵盖美国市场。然而,中国的反垄断法是否具备域外效力,这成为双方辩论的重心。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肖海棠解释,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有规定,对于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可以管辖。但肖海棠提出,这种管辖应该同时遵循效果原则和合理管辖原则,防止滥用。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由于华为公司在国内生产,IDC公司在美国的授权许可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到华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生产、出口等,且影响达到了重大、实质性以及可以合理预见的程度,故中国法院可以审查IDC公司在美国市场垄断行为对华为公司的影响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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