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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

时间:2013-09-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解释”)昨日甫一公布,旋即成为舆论热点。法律界内外皆将其当成一个热门话题。

两高“解释”出台的背景,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所说,是目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网络谣言确须整治,通过各类网络信息进行的经济犯罪,也必须给予打击。

两高的“解释”,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现实性的一个表现,即是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发展迅速,社会关系变化很快,而在一个成文法的国家里,法律对现实的把握缺少及时性,也很正常。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一种弥补,尽管在过去的实践中,有些司法解释为人所诟病,但总体而言,诸多司法解释在法律实践中产生了积极意义。

此次两高的“解释”,为打击一些所谓新型的网络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有偿提供“删帖”、“发帖”等服务,进而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犯罪活动,需要借助清晰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遏制、打击。过去,一些人或机构(在网络被称为“水军”)专事通过“删帖”、“发帖”生财,严重影响了网络本应拥有的良好秩序。两高“解释”公布之后,打击此类“水军”便有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应该说,两高“解释”中针对打击网络上的种种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舆论并无异议。司法解释与民意在这个方面形成高度的共识,也是在说明,网络上的一些新型犯罪行为已经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

相比而言,这次两高针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的解释,引起了比较多的议论。两高“解释”针对此类犯罪给出标准,其本意在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也在于试图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值得一提的是,两高“解释”明确了对所谓“网络反腐”的支持,提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内容,符合反腐的需要,也是对民众合法权利的保障。

不过,从此次两高“解释”的一些规定来看,还是让人感到有商榷之处,甚至会略有担忧。比如,有法学者提出,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条款中的“公共场合”扩大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实际上是立新法,依宪法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来进行——如此,两高出相关解释便显得不妥。

两高“解释”中关于网络上寻衅滋事一罪的规定,争议更是明显。规定本身似乎并无问题,但很多人担心的是,诸如“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条文,或会导致赋予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当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是过大或过小,都无助于真正保障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此类规定有可能将网络不当言论与网络谣言混同在一起,造成非罪行为的有罪化,其结果或与两高“解释”冀望的“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目标不符。

也就是说,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依然需要继续厘清。人民日报前不久发表评论称,对谣言盛行、谬种流布当然要依法亮剑,但也不能因噎废食,把婴儿和洗澡水一起倒掉;遏制网络活力,同样有违中央精神和时代潮流。这样的言论是中肯的。两高的“解释”,在“依法亮剑”的同时,同样需要避免“因噎废食”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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