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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辱骂恐吓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时间:2013-09-10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据新华社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网络起哄闹事有社会危害性

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随意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社会危害性更甚。

《司法解释》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增加网络“正能量”,维护公共秩序,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对于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行为,孙军工称,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摘录】

网络起哄闹事涉寻衅滋事罪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犯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法院应区别对待网络秩序

从该条款目前的条文来看,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以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破坏社会秩序为主要条件。

这里所指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是否包含了网络秩序,条文中没有特别提及。在现实生活中,网络秩序已成为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秩序出现问题的危害性和公共秩序并不能相提并论。

因此,在法院具体的审判中,对于造成网络秩序混乱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还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除署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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