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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台消费者保护指引

时间:2013-09-05    

早报讯 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终于不再是一片空白。

银监会昨日发布消息称,经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8月30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指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于此前从没有集中的、专业的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系统性的监管规定,因此《指引》出台标志着银监会已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全面纳入监管体系当中。

具体而言,《指引》分为五个章节,包括“总则”、“行为准则”、“制度保障”、“监督管理”、“附则”,共四十三条,涵盖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等方方面面。

其中,《指引》第二章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

对银行业消费者权利,《指引》明确:“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银监会昨日称,下一步,银监会将探索建立全方位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体系,包括实施监管评估,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对分支机构的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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