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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证券天价索赔案维持原判 原保代代理律师称不满意

时间:2012-11-01    

  每经记者 陈贤丽

  10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齐鲁证券1600万天价索赔案二审结果已经判决,结果与一审一致,齐鲁证券原保代王强(化名)仍需要向齐鲁证券支付近30万元的赔偿。

  “这个结果是违反《劳动法》的。”代理律师如此评价,“我们不满意这个结果,会向人民检察院抗诉,并同时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二审维持原判

  近日,有消息称,齐鲁证券“天价索赔案”二审判决已经出炉。记者致电王强的两名代理律师——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唐一平和李莉萍,两者都确认:“确实是维持一审判决,我们也是在最近收到判决书的。”记者随后从其他渠道也证实了此事。这也意味着王强仍然需要向齐鲁证券赔偿近30万元的费用。

  其实,齐鲁证券天价索赔案已经跨越了整整三年时间。

  据媒体报道,“2010年4月份,保代王强从齐鲁证券离职,齐鲁证券不仅同意了其离职,还开具了退工单。与众多离职保代一样,王强去了B券商。一年以后,即2011年4月,王强却收到了来自齐鲁证券的起诉书。齐鲁证券陆续通过劳动仲裁向王强要求巨额索赔,其中违约金153.3万元,经济损失1510万元,共计1663.3万元。”

  李莉萍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来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判决王强向齐鲁证券支付违约金25万元以及损失4.996万元。判决书A由济南中区人民法院出具。

  但王强及其代理律师均不满意济南中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他们上诉并要求二审。“二审上诉的时间是在去年12月27日。”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某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落判是在8月10日。”

  “一般情况下,二审只要走三个月就可以了,但是这个案件法院非常重视,所以拖到现在。”李丽萍说,负责二审的是济南中级人民法院。

  劳资双方纠纷浮出水面

  据李莉萍律师提供的信息,王强在齐鲁证券的时候还只是一个准保代 (证监会数据显示,王强在取得保代资格不久才离职),刚刚取得保代资格就跳槽了,不可能带走项目。

  齐鲁证券有不少保代离职,为何偏偏去状告王强?且索赔金额高达上千万元?

  齐鲁证券与王强之间的纠纷,在上述《民事判决书》中得以曝光。

  《民事判决书》显示,齐鲁证券认为自己为保代付出了“巨大代价”,包括相关培训、考试、差旅等费用,优先安排其参与“宝通带业(9.040,0.21,2.38%)”IPO项目。但王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齐鲁证券失去了一条宝贵的保荐“通道”,为此,齐鲁证券花费了100万元紧急引进了一名保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宝通带业IPO项目由齐鲁证券作为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是林新正和廖建华,两人均于2004年取得保代资格。但廖于2010年11月跳槽至南京证券[微博],由陈伟接替其工作继续督导宝通带业。

  当时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同意齐鲁证券的天价索赔,所以判决被告偿还经济损失4.996万元。但是齐鲁证券不服,提起诉讼,依然要求法院判令王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8.5万元。

  “是齐鲁证券违约在先,比如说奖金没发等等,这才导致我的辞职。”王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不过,这一说法未得到齐鲁证券方面的证实。

  代理律师:“要向高院申诉”

  历经八个月的二审依然维持一审判决,王强及两位代理律师唐一平和李莉萍显然并不满意。“我们已经准备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同时我们也要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李莉萍透露。

  唐一平则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齐鲁证券始终未举证证明其向王强提供了专项培训,也未举证证明其为专项培训支出了相应费用,既然没有提供培训,又无支出专项培训费用,有何权利约定服务期?又何来违反服务期违约金一说?没有培训,没有培训费,违约金即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仅违法,而且违反常理。”李莉萍在《二审代理词》中说。

  李莉萍还透露,齐鲁证券还有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至今还未给王强补缴入职初期即2007年2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费,而且王强离职前两个月,即2010年3月和4月份,齐鲁证券没给王强发工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律师的上述说法采访齐鲁证券,但多次拨打其负责媒体的企业部和胡经理的联系电话,两者都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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