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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开闸:对平安太保相对有利(1)

时间:2012-03-09    

  市场期盼已久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终于开闸。

  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本着“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方向明确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研究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按照审慎放开的原则,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

  保监会财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在会议上指出,保监会将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未来将主要从八个方面入手,其中一个便是完善车险产品以及管理机制,稳步推进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这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的信号。

  《通知》表示,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

  一位市场人士表示,按照“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规定,人保将没有资格自主设计条款。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即行业协会制订协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保险公司作为条款费率拟订和执行的主体,开发商业车险产品并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同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

  此前,深圳、北京已经试点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但并不涉及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费率市场化。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将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奠定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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