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强硬拒绝调解是“公理”
当天双方签署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王女士把180万元人民币交由薛某管理,进行黄金T+D交易,合同期限为一年。但是不久后,王女士通过账户查询发现资金逐渐变少。到了9月份,交易账户竟然只剩下1万余元了。王女士急忙联系薛某,发现已联系不上。而当她到平安银行反映此事时,银行方面则称薛某已辞职,并称王女士的交易属于薛某个人行为,与深发展无关。(2012年9月24日《中广网》客户180万理财亏成1万 平安银行强硬拒绝调解)
这个不仅投资人王女士“哑然”,而且让更多的人也不明白,平安银行为何强硬拒绝调解。显然平安银行是不愿意承担王女士的风险。其理由,王女士是与薛某签的合同,她的所有的损失与责任都应该由薛某个人承担,虽然薛某曾经是银行的从业人员,但是他已经离职了,所以谁签的约,去找谁赔偿,银行不负有责任。而作为当事人王女士认为,她是在正当的工作时间,是在平安银行大堂之内,时间、地点包括人,她与当时签订的薛某是平安人员的工作人员,在大堂里签约的,银行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平安银行不可能完全推卸掉。
投资有风险,这是基本常识也是规律,稍有经济知识的人都懂得这个道理。至于王女士听信了原平安银行理财经理薛某说,是保本保息没有风险,那是薛某夸大了收益,无可对证。但是,作为平安银行方以提供不了薛某与王女士在银行大堂签约的监控录像为由,拒绝调解与法无据,与理说不通。
如果薛某原来不是平安银行的工作人员,那么薛某何以能与王女士签约?作为一名工作人员,所行使的职权一定代表其平安银行的职权。说薛某已经离开,就说与银行没有关系,应当指离开以后没有关系。而薛某与王女士的签约是在平安银行任职期间所为,银行依法承担薛某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没有理由拒绝与王女士调解。比方说,一个曾经在一家企业担任管理者,因工作变动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那么接任这名管理者人员就应该把离任的管理者工作承担下来,尤其是债务方面更应该续接,而不是他人走了,债务就不存在了。
平安银行以薛某不在单位,或者不知道薛某与王女士有签约之事以及提供不了监控录像为由,拒绝调解,是不是有“逃避承担责任”之嫌疑?倘若,平安银行继续拒绝调解,那么客户还敢继续投资?
王女士180万理财亏成1万买了个教训,同时让更多的投资人从中得到启示与警示,怎么投资,如何履行手续,应慎之又慎!对于员工离开原单位,该员工曾经的业务如何处理应该有个明确的说法。 中国平安-拨打4008-000-000咨询电话车险活动